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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临近,不少网友早已规划好出游路线,准备开启假期旅程。旅游打卡发攻略、拍短视频分享见闻、跟团出行采购特产……这些看似平常的出游行为背后,藏着不少法律风险。
9月29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封面新闻开设的“法官来了”栏目,围绕旅游场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肖像权维护、消费维权等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普法讲解,为广大市民送上一份实用的“法治行李”。
转发旅游攻略或侵犯他人著作权
不盈利也不能随意转载
旅行前翻阅、转发各类旅游攻略,已经成为很多游客的习惯。不少人看到实用攻略便直接复制转发至朋友圈、社交媒体群、自媒体账号,殊不知该行为可能触碰著作权法律红线。
绵阳高新法院永兴法庭法官肖子熙介绍,带有路线规划、游玩体验、主观测评的原创旅游攻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转载时标注来源、没有赚取收益,未经作者许可完整搬运传播,依旧构成侵权。
直播中,肖子熙分享了一起真实案例,旅游博主王某在自媒体发布包括“手绘打卡地图+独家美食测评”的旅行攻略,旅游爱好者李某看到后擅自转载至自营公众号。王某起诉后,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对王某所创作旅游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李某支付侵权赔偿2000元。
肖子熙说,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王某的原创攻略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李某未经许可将攻略完整公开传播至网络平台,构成侵权,且侵权行为本身已经侵占了作者的许可市场价值,若合法转载,原本需要向作者支付许可费,法院最终根据李某的侵权行为情节,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侵权赔偿2000元。
此外,“不盈利不等于可以随意转载。”肖子熙提醒,如果将完整的他人旅游攻略发布在朋友圈,设置公开可见,同样可能存在侵权风险。“想要转发他人内容,最稳妥的方式是取得作者许可。未获得授权时,仅可基于评论、介绍目的少量摘录引用,切忌全文搬运。”肖子熙说。
被“入镜”商业直播
游客可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删除素材
旅途中的肖像权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不少游客在景区游玩时,会被直播镜头无意拍到。峨眉山法院旅游环保法庭庭长王璐在直播中介绍,公共场所不等于可以随意拍摄商用。
主播开展带货、引流等商业直播,未经游客许可清晰拍摄并使用游客面部肖像,就构成肖像权侵权。遇到被擅自拍摄直播的情况,游客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删除素材,也可以向平台举报,平台接到通知未及时处置,需要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景点跟拍也是时下流行的游玩选项,法官解释,消费者花钱拍写真等照片,属于委托创作,除非和商家就著作权归属有特别约定,否则照片著作权归属于拍摄商家;但消费者作为支付了委托对价的合同相对方,享有个人留存、自己发朋友圈等属于委托创作目的之内的使用权。商家拥有著作权,不代表能够随意将所拍摄照片进行展示或者发到社交平台做广告。《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家必须单独取得肖像授权。
购买门票观看实景演出、舞台剧,录制小视频发朋友圈会侵权吗?王璐介绍,即使花钱买了演出票也不能随意拍摄并传播。购买门票只是获得现场观赏的权利,不等于获得录制、网络传播演出内容的授权。这样的行为会构成双重侵权:一方面侵害剧本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侵害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进景区强制“刷脸”?
游客有权选择替代核验方式
除知识产权话题,直播中,法官针对跟团游、民宿预订、景区消费等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与提示。
报团出游遇到临时退团、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私自转团拼团、低价团强制购物等情况也有法律依据支撑。游客临时无法出行,旅行社仅能扣除已经产生且无法退回的必要费用,“取消一律不退” 等格式条款无效。
旅行社不能以国庆人流量大为借口,单方面缩减景点、压缩游玩时间。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转团,游客遭遇人身损害,签约旅行社和实际服务旅行社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面对变相强制购物、商品以次充好,游客要留存证据,可要求退货,遭遇消费欺诈可主张三倍价款赔偿。
很多游客以为景区张贴警示牌就可以对游客受伤完全免责。法官提示,警示牌仅属于风险提示,景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做好设施维护、危险区域隔离、现场巡视救助;只有游客无视提示擅自闯入未开放区域,景区已尽到合理义务时,才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另外,针对景区收集个人信息,人脸作为敏感生物信息,景区不得将刷脸作为唯一入园方式,游客有权选择身份证、纸质票等替代核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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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王思祺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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