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修完,维修店在送车途中又发生事故 车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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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4-03-15 17:46 74721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车辆维修完毕后,维修中心为车主送车是再平常不过的操作,但如果送车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呢?3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一起案件,发生事故后,车主再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获得法庭支持。

2021年9月30日,李某从成都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有一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2022年4月,李某因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车辆交给成都某汽车修理公司维修。后案涉车辆维修检测完毕,李某委托该汽修公司将车送至指定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再次损坏。

交管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汽修公司员工谭某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汽修公司员工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便再次委托该汽车修理公司维修,并就案涉车辆发生的事故,向成都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报案。保险公司则以案涉车辆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案涉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首先要确定案涉车辆是否去修理厂进行维修。从事故发生后被告对修理厂员工所作询问笔录可知,案涉车辆因发生交通意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事故发生当天,维修检测完毕,原告委托该公司将车运送至指定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其次要确定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维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并不属于普遍意义上的营业性场所,而且发生事故时,案涉车辆已维修完毕,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也已载明发生事故的原因系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非车辆本身的问题,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法院对李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5.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期,成渝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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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m63f934 2024-03-15 发表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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