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员工如厕时间和时长 超时罚款 公司管得太宽涉嫌违法|有一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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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5-02-14 15:35 121967

赖芳杰

据羊城晚报,2月11日,广东佛山一公司发布《如厕管理规范》,称为提高效率、整顿工作态度,依据《黄帝内经》医书,规定了最佳如厕时间。例如,10:30-10:40期间员工可正常如厕,11:30-12:00期间则不允许如厕。而在未规定的其他上班时间“小号上厕所”,则不能超过2分钟。此外,公司将通过监控随时调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违规将进行100元罚款(从当月工资扣减)。

广东一公司要求员工限时如厕

消息一出,网友哗然。“如厕是生理需求,又不是水龙头,想排就排,想停就停。”不少网友认为,最佳如厕时间并非“养生”考虑,这只是企业防止员工“摸鱼”的手段而已。对此,该公司通过媒体发布声明,该规定已经取消。

网友评论

该公司于2月13日撤销如厕规定

其实,如厕时间纳入公司管理,并非孤例。据三湘都市报,多个社交平台的都有网友对企业“厕所制度”吐槽的发帖,有的上厕所前要写申请表,有的上厕所要问领导拿钥匙,还有的上大号要报备、超过20分钟当天一律“停单”处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律师认为,员工作为劳动者一方,什么时间上厕所,使用厕所的便利不仅是属于员工休息的权利,亦属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内容;故在工作条件中,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员工上厕所的权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能够合理使用卫生设施。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32条则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在实际的劳务纠纷中,就有企业因为员工离岗如厕3分钟开除员工的案例,该员工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对此,法院认为,员工该行为系正常生理现象并非主观逃班行为,同时员工也联系了其他同事在如厕时顶岗,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该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

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章程规范,但应兼顾人文关怀,通过关爱员工、尊重员工的方式来塑造和谐的劳资关系。如果为防员工“摸鱼”进而要求如厕时间精准到2分钟,效果适得其反。过度管控的方式,会导致士气低落、影响团队合作。

评论 13

  • 眉毛很乱胡渣很短 2025-02-17 发表于四川

    管理要人性化。

  • fm0a8a2c 2025-02-14 发表于河南

    唉。。。。。。。。。以后!

  • 说个正事 2025-02-14 发表于四川

    过度管控的方式,会导致士气低落,影响团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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