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后 业委会不给工程款,只因……

封面新闻 2022-10-11 14:31 37003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0月11日,在成都高新法院发布的2019-2021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围绕老旧小区加装安防监控系统工程引发的纠纷引发关注。2018年,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智能科技公司承包成都高新区某老旧小区加装安防监控系统工程,工程包干总价为19.8万元。

施工完成后,业委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当事智能科技公司诉至成都高新法院要求该业委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业委会辩称,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维修资金款项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才支付,其虽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但一直未获批准,故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其不构成逾期付款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业委会作为《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其负有付款义务。其因申报备案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维修资金申领未能通过,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但业委会偿债能力有限,即使某智能科技公司拿到胜诉判决,仍然面临执行困难。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积极协调主管部门进行指导以解决该业委会申报维修资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终,该业委会成功申领到维修资金,与施工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履行。

自2021年成都市启动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以来,相关矛盾日益凸显,相关案件也随之浮现。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最终顺利化解矛盾,既不让好心的业委会“办砸事”,也不让善意的施工方空有一纸文书,而是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助力幸福美好生活工程落到实处,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该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某业委会缺乏法律知识,对维修资金备案申报要求和流程不熟悉。法院对此专门提醒,针对保修期满后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设备的改造升级需要依法使用维修资金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尽职履责。

首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定期或临时业主大会就相关议题进行依法表决。其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时,应牢记职责与权限,审慎订立合同,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损害全体业主的权益。再次,因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持有资金金额有限,为有效履行合同所载明的付款义务,建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资金来源于维修资金,对付款条件予以合理限制。最后,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严格落实前述监督机制,做到程序规范,以确保顺利申领到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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