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平 封面新闻记者 谢颖
日前,由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彭某勇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通江县铁溪镇园坝村公开巡回审理。
经查明,2021年5至6月间,被告人彭某勇在通江县铁溪镇园坝村3社的山林里轮番安放七只兽夹猎捕野生动物。2021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彭某勇位于通江县铁溪镇园坝村3社1号的家中冰柜里查获野生动物制品疑似豹猫5只,疑似拱猪7只,疑似果子狸5只,疑似野猪腿1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所鉴定和通江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鉴定,在彭某勇冰柜里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分别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5只,“国家三有动物”猪獾7只,果子狸5只、野猪腿1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勇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猫;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被告人彭某勇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彭某勇在通江县铁溪镇园坝村提供240天公益劳动,以代替性修复方式完成生态修复义务。
彭某勇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由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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