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最近,该院“断”了一起特殊的“家务事”。
1999年,小宋在父母的资助下购得房屋一套,并在2002年完成所有权登记。之后小宋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直至2009年,小宋另外购买房屋后搬离。小宋的母亲去世后,宋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然而,小宋以自己无固定工作、需偿还银行贷款、抚养子女经济压力大、要对案涉房屋进行处分等为由,起诉请求宋父腾退并返还该房屋。
小宋表示,宋父与他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并将门锁更换,此举意在与他人长期强占该房屋,严重侵害自身对房屋的合法权益。而宋父表示,自己当初对小宋购房进行了资助,且已在该房屋居住近20年,自己在成都并无其他房产,不同意搬离。
通过梳理案情,主审法官刘小琼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父子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小宋对宋父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该义务不因其负有债务、需要抚养子女等理由而免除。
目前宋父年事已高,在本市生活多年,且没有其他住房,而小宋名下有多套住房,于法于情,都应为宋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此外,宋父为小宋购买案涉房屋提供了资助,小宋虽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民法典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有碍公序良俗。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结合本案案情,判决驳回了小宋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小宋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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