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无小事 35名考官与教练“联手”组织驾考作弊通通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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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7-29 21:30 37380

王章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刘彦君

驾考对很多人来说是一道难关,但在四川华蓥市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这成了捞金的绝佳机会。该公司通过考生给钱提供考前作弊培训,让众多考生非法通过考试。近日,四川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场考场“驾考”作弊案,35名被告被判处3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35名被告原为四川华蓥市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科目三考试安全员,被告人王某等3人为该公司教练,被告人蔡某为该公司系统维护员。

2020年底以来,一些驾校教练找到该公司科目三考试安全员,请求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中给予考生帮助,以便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然后考生为此支付一定的好处费。从2020年底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等人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中采用上述违反考试规定的方式帮助很多考生顺利通过考试并获利。

后经华蓥市公安局侦办此案,2021年8月—9月,35名被告陆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2022年6月15日,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期间,35名被告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华蓥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7月20日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蒋某等35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华蓥市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等35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通过询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获悉,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284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35名被告均被判处3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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