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先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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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7-15 11:58 42758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7月1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情况。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会上介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

郑学林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此外,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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