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时受伤 是按“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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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5-24 17:47 44616

邓海川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车上人员”由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司赔付,还是认定为“车外人员”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

日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受伤乘客属于“车上人员”,应由承保相应险种的保险公司赔付。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

▲ 赔付纠纷得以解决,当事人给法院送锦旗

案情:乘客下车过程中受伤

2021年3月,乘客赵某乘坐冯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辆行驶至赵某家门口停车后,赵某一脚已踏地,一脚尚在车上时,司机冯某未察觉赵某尚未下车完毕,即启动车辆致赵某摔倒在车外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赵某被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等。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涉案出租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事故造成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付金、营养费等损失共计99499.65元。

扯皮:伤者是“车上”还是“车外”人员?

当赵某就自己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遇了一个难题:赵某受伤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承保出租车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认为:赵某系涉案出租车的“车上人员”,应由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B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向赵某赔付。

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B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系摔倒在车外受伤,是“车外人员”,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A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付。

赵某于是向贡井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认定:受伤乘客是“车上人员”

贡井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发生时赵某属“车上人员”,应由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司赔付赵某。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是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本车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

其次,交强险所涉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变化而变化。判断赵某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看事故发生瞬间赵某所处空间位置以及其是否完成下车的最终目的。赵某系在下车过程中,一脚已踏地,一脚尚在车上未离开车体时,下车过程正处于“车上人员”向“第三者”转化,该转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转化完成的标志应为完全脱离车体。赵某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体,其并未完成下车的最终目标。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赵某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目的地的义务。赵某尚未完成下车的目标,换言之,承运人尚未完成将赵某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过程尚未结束,故赵某属乘坐涉案车辆运输途中受伤,符合承运人责任险赔付范围。

目前法院一审判决已经得到履行,赵某最终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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