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给前任买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封面新闻 2022-05-20 17:59 41506

封面新闻记者 赵紫萱

恋爱关系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交往过程中常常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但是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曾经的金钱往来难免要算清楚。那么,恋爱中的金钱支出究竟如何认定呢?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恋爱期间

男方购车购房并多次转账

亮亮和小晴在社交平台上认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一起度过了甜蜜的恋爱时光。2018年正处于热恋期的亮亮购买了一套房屋和一辆车,均登记在小晴名下,在恋爱期间,亮亮也多次向小晴转账并购买各类奢侈品。

分手之后

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财产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下半年两人就分手了。分手后,亮亮要求小晴返还财产,包括购买的房屋、车辆及各项转账。在小晴拒绝后,亮亮起诉到法院。

亮亮表示,双方之间为婚约关系,自己向小晴赠送礼物是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分手且无结婚的可能,小晴应当返还财产。

小晴则认为,双方并非婚约关系而是恋爱关系,亮亮是基于取悦和感谢向小晴赠与房产、车辆及物品,故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女方归还男方车辆和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亮亮与小晴关系、案涉不动产及车辆购买及交付时间、物品价值及用途、双方微信内容所反映的意思表示,虽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正式的婚约,但能够印证亮亮系基于结婚目的,出资购买上述车辆、房屋等,其目的也是为用于小晴结婚并共同生活而购买、赠与小晴上述物品,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而根据现有情况,双方已经结束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根据公平原则,该赠与依法可以撤回。

亮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双方恋爱期间,为其购买金银首饰、衣物等系出于其自愿,应认定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此类支出应视为亮亮在双方恋爱期间对小晴的赠与行为,故对亮亮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情侣间的无偿赠与,主要有四种常见情形。

——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共同消费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动,例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这些共同支出包含着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日后分手,负担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

——“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摆出心形或花束形状的现金;

——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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