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不跟员工签合同 成都一公司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封面新闻 2022-05-06 17:23 36103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5月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劳动人事纠纷,2018年,廖某某入职某公司工作

入职当天,廖某某签订了一份《拒绝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说明书》,同时,廖某某还签订了一份《关于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书》。

他说,自己应聘入职时,公司要求其必须签订前述二份说明书,2019年6月16日,廖某某从该公司离职,2019年7月10日,他作为申请人向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廖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857.84元,之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故终止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唯一正确合法的处理方式。

法官提出,无论被告廖某某于入职时签订《拒绝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说明书》是基于其真心自愿还是公司的强制要求,均不能构成用人单位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继续用工情况下不支付二倍工资的免责理由,判决该公司应向廖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857.84元。

法官提醒,劳动法是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社会法,其具有社会管理的基本属性,因此,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性关系,也包括公法性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者对于缴纳社保、经济补偿等劳动用工权利的放弃仅仅关系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天然的不平等性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对其不利的协议,这一行为不仅仅损害的是劳动者的个体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造成对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破坏。因此,劳动者放弃劳动用工权利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