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售卖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 法院: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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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4-26 18:52 38954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满奕廷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联合举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19年1月31日,某公司的“希森6号”马铃薯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50513.9。该公司发现唐某在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该公司“希森6号”马铃薯品种的名义销售无任何牌子的白包马铃薯种子,后经向广汉市公安局举报,广汉市公安局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进行查封保存,并将封存的样品送至某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这家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与“希森6号”为同一品种。该公司以唐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品种的繁殖材料。对马铃薯而言,其作为品种权繁殖材料的植物体与作为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外表上均表现为马铃薯块茎,在销售行为中判断被诉侵权植物体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应当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唐某是以马铃薯种子经销商的身份面对购买者,购买者也明确要求购买马铃薯种子,并且双方的购销数量达上万公斤,单价金额高于马铃薯收获材料的一般市场销售价,且唐某在行政调查程序中亦认可其销售的是“希森6号”种子,故从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及该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来看,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系针对马铃薯种子即繁殖材料的交易。

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侵权马铃薯种子,侵犯了希森公司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判决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马铃薯繁殖材料,赔偿希森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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