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在湿地公园内,生活着包括乌鱼、翘壳、白条鱼等在内的许多鱼类,它们和周围的植物动物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湿地公园生态体系。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常年禁捕的区域里,却有管护人员“监守自盗”,多次用电鱼工具捕鱼。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湿地公园电鱼案件,黄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并没收涉案电鱼工具。
成都的白鹭湾湿地公园湖区是锦江区的一处天然水域,属于常年性渔业禁捕区域。付某某就是白鹭湾锦城绿道管护公司的工作人员。2021年4月22日15时许,付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群邀约被告人钟某等人,携带电鱼工具,乘坐付某某安排的电动观光车到白鹭湾湿地电鱼,被民警现场挡获。经清点称重,当日共捕捞乌鱼3条、鳝鱼1条、白条鱼50条、鲫鱼1条、翘壳2条。
据调查,被告人黄某某、钟某并非首次在禁渔期内前往禁捕区作案。早在2个月前,二人就曾利用电鱼工具,在天府新区非法捕捞野生鲫鱼7余斤,用于个人煮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水产资源保护法规,使用禁用方法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相互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国务院、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先后出台多部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成都市《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确规定,全市天然水域均为禁捕区域,禁捕时间暂定为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算10年。
为避免损伤水生动物,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危害水域生态系统,也为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自身及他人死伤,请勿在禁渔期(区)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或采用电、炸、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进行捕捞。
评论 1
长风而过 2022-03-27
觉得“国家反诈中心”无用,将其卸载,这一举动却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让他们轻而易举就将六万元收入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