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国内某知名在线旅游网站的主体公司因违反劳动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遭到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警告和3250元罚款的处罚。涉事回应称,因员工加班处理疫情退款遭到行政处罚,虽已支付了加班费并安排了倒休假缓解,但确实违反了加班限制性时间规定。(中新社)
关于此事,很多媒体报道时的标题都是“因让员工加班被罚”。事实上,这一表述是不准确的,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因超时加班被处罚”。换而言之,让员工加班不一定违法,企业也不一定就会因此被行政处罚。只有“超时加班”才是违法的,才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加班”的时长是有上限的,超过法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违法用工行为就是“超时加班”。
本案中,“超时加班”很典型。涉事公司承认,“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形下安排了长假期间加班”。即便是在形式上得到了员工同意,此事还是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这其实普及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也即工作方式、劳动时长,并非是完全基于劳资双方的意愿或约定,在双方的“意思自制”之上,还有顶层的法律约束框架。绝不是雇主和雇员“你情我愿”“协商一致”,就可以无限度地加班。
之所以有“超时加班”的限定,背后的逻辑很简单,因为如果放任雇员“同意”就允许雇主无限度安排加班,那么必然会有很多“被自愿”“被同意”以及软硬皆施搞“意见胁迫”的情况。以往,针对“超时加班”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少之又少,而在旗帜鲜明反对“加班文化”的今天,我们期待着,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较真执法,切入具体的场景,真正捍卫劳动者权益。
评论 3
李点点 2022-02-24
活着重要
苏记说事 2022-02-23
健康重要
吃嘛嘛香 2022-02-23
不强迫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