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非法捕鱼38条获刑 并被要求重新放生鱼苗

封面区块链 该文章已上链 >

封面新闻 2022-01-05 17:52 39031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捕鱼38条,被判拘役3个月到4个月不等,这个捕鱼成本着实高。

1月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12月27日,金堂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例环境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陈某三人携带电鱼工具到金堂县某水域电鱼,捕获渔获物38条,重0.45千克,吴某某当场被民警挡获,刘某、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主动投案。

金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三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同时,根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吴某某三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于2022年4月至5月期间,按照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关于“吴某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的意见》,在沱江金堂县淮口街道适宜水域投放鱼类苗种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14.80元,规格在3~5厘米/尾;并在金堂县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鱼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