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生态环境侵权案可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 及时制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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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1-12-28 14:13 37617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2月28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在会上表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杨临萍介绍,申请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时,案件往往尚未进入审理阶段,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规定》明确在确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考量因素、审查期限时,要把握时、度、效,既要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要考量对国家社会发展及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她表示,《规定》第2条明确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规定》第3条明确在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过程中可以申请诉中禁止令。同时,也考虑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在提起诉讼前可以申请诉前禁止令。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杨临萍表示,在此基础上,《规定》第5条细化了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的因素。

杨临萍强调,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结前、甚至诉讼前即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向前延伸,强化了环境司法对保护公众环境权益、震慑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力度。

此外,《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依据保全裁定内容制定单独的禁止令张贴在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向人民群众公开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将有力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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