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移37名被害人资金134万余元 4人获刑

封面新闻 2021-11-26 16:24 38374

11月23日,四川甘孜州康定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程某、邱某某、韦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利益,帮助线上结算、转移、隐匿犯罪资金,用他人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接收和转移资金流水160万余元,含转移1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45万余元;被告人程某、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资金流水280万余元,含转移1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69万余元;被告人韦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移资金流水85万余元,含转移11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万余元。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利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程某、邱某某、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生活中,出卖或出租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QQ账号等给陌生人,一些人认为无足轻重,实际上亦有触犯法律的风险,犯罪分子很有可能利用这些实名账号进行诈骗活动。

公民个人要进一步提高警惕,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更不能为贪图小利出售或出借他人或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QQ、支付宝等账号,一旦构成违法犯罪,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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