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转移隐匿财产 他被判刑1年2个月

封面新闻 2021-08-31 16:20 41387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转移隐匿财产,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芦山法院分别对唐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

芦山“4.20”地震后,被告人唐某某从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宝兴县某劳务工程后,于2014年12月7日与芦山县仕君建筑机具租赁站签署《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赁了钢管、扣件、顶托,一年多后,拖欠租金数额已高达67万余元。租赁站久催未果,无奈之下于将唐某某起诉到法院。

2017年6月8日,芦山县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唐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678802.7元及违约金;返还架管8279.8米,扣件10600套;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10560元由被告承担。

唐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租赁站向芦山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唐某某表示“不是不给钱,是外面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唐某某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9日进行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唐某某之子唐一(化名)自愿将名下的汽车一辆、位于广汉市的房产一套作为执行担保,法院将担保人唐一的车辆及房屋予以查封。

因唐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日向芦山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芦山县法院多次通知唐某某执行后其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其间,执行法官调查得知,2019年3月25日、6月11日,唐某某先后两次收到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40万元和30万元保证金,有能力支付执行款。

执行法官多次对唐某某明理释法,严肃告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希望其能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唐某某对此置之不理,多次拒接法院电话。

执行法官通过查明保证金使用明细后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某在拿到保证金后,将款项转给其子唐一、自行取现及用于其它支出,公然藐视法律的权威。

针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芦山法院将被执行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芦山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2021年8月18日,芦山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到案后已履行部分义务,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评论 1

  • 用户A 2021-09-01

    [得意]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