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现巨灾损失,保险都怎么赔?

新华社客户端 2021-08-01 12:53 35147

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宋怡青

纵观世界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均发生在令人刻骨铭心的灾难之后。比如,1964年,日本发生新潟大地震,此后出台《地震保险法》,并建立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再比如,1953年初,英格兰东部遭暴风雨袭击,损失惨重,英国政府在1960年推出包含洪水保险的商业财产保险。

过去20年里,世界各地因极端气候造成的自然灾害发生率都在大幅上升,基于巨灾风险的巨大破坏力和正常风险保障机制难以应对,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机制便成为许多国家的必然选择。

综合世界各国实施巨灾保险的具体情形,总结而言,有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分别是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协作型,三种模式各有其优劣势,也都有使用的代表性国家。这三种模式或可从承保主体、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借鉴。

英国:市场主导型

洪水是英国最主要的自然灾害。在政府大力支持下,英国保险业在1960年推出包含洪水保险的商业财产保险,成为英国非工程防洪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保险业把洪水风险纳入标准住宅及小企业房屋财产险保单的责任范围内,投保人可任意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当地时间2020年2月17日,英国怀伊河畔罗斯,风暴过后,当地街道遭洪水淹没。图/视觉中国

英国的洪水保险具有“捆绑式”和“强制性”两大特征。“捆绑”是把包含洪水在内的所有自然灾害风险捆绑到一个保单中,顾客购买住宅保险时必须购买全部险种,不能因为当地洪灾风险低而剔除洪水保险。“强制”是业主只有购买了住宅保险才能获得抵押贷款担保。这使得洪水风险可以在所有住宅投保人中进行分散,从而使单个家庭购买洪水保险的支出大大降低。

英国的巨灾保险由于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政府也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因此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就依赖于政府进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巨灾保险风险。

由于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较大,因此英国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均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以使巨灾保险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

此外,英国再保险市场也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美国:政府主导型

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

▲2017年9月4日,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贝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看遭水淹的汽车。据美国联邦紧急措施署估计,“哈维”飓风造成约9万幢房屋受损,其中约1万幢受损严重。图/新华社发

美国巨灾保险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以美国的全国洪水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然后通过销售保险获得佣金收入。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

美国政府为了促进洪水保险,专门制定了《洪水保险法》,并根据此法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设立了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由于巨灾风险由美国政府提供,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提供再保险,因此,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损失基本上都由国家财政买单。

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洪水保险计划资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也就是说,当巨灾保险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赔偿时,国家财政必须出资以弥补损失。

日本:政府市场协作型

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每次强烈地震后,常常是一片废墟,但人们还是一次次重建家园,重新开始生活。这其中,地震保险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图/新华社发

在日本的地震保险中,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政府不对企业提供地震保险。而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在家庭地震保险中,首先由保险公司承保,然后政府再对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承保。

日本在控制巨灾保险风险中,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根据《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率施行令》等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叫“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向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购买再再保险,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具体做法是:原则上,如发生大地震,理赔金额在750亿日元以下,全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如在750亿日元至8100亿日元之间,则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如在8100亿日元至4.1万亿日元之间,则由政府负责95%,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5%。

也就是说,当发生巨大地震灾害时,日本政府将承担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因而在整个制度设计中,政府担当着最后保障的重任。

巨灾保险中国路径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无论是哪种巨灾保险模式,都不可能直接落地生根。对我国而言,或许可以从承保主体、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快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巨灾险保障范围纵深发展。

▲图/IC photo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曾表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三是保障生活、生产的基本需求。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居民财产,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尽可能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企业可以在巨灾保险制度之外寻求市场化途径分散巨灾风险。

四是循序渐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由简入繁,从单一的灾害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其他自然灾害领域,保险责任逐步增加,费率厘定逐步细化,保障程度逐步提高,损失分摊机制逐步多元,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巨灾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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