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邓丹
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4日下午,四川荣县人民法院到自贡荣县东佳镇大坪山村,巡回审理一起滥伐林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场宣判。
该案案发地位于自贡市境内唯一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荣县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荣县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于1986年10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这里生长着距今约三亿年历史,比恐龙出现还早1亿年的“活化石”桫椤,是我国桫椤集中分布的少数地区之一。
据了解,2019年9月初、2020年4月7日,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雇请蒋某等6人砍伐向村民沈某购买的位于荣县东佳镇大坪山村山林内的巨桉,并将第一次采伐的树木贩卖获利。2020年4月7日,毕某等人的行为被荣县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涉案林木系荣县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公益林。
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生态资源和案发当地的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破坏林业资源生态修复费用。
该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巨桉树原木406节,并承担被破坏的森林资源生态修复费用6012元。
庭审结束后,还向在场旁听的50余名群众宣讲了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与此同时,为加强联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力度,合力推进生态修复,厚植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荣县人民法院还联合荣县人民检察院、荣县公安局、东佳镇政府召开环境保护司法联动联席会议,共同探索补植补种、增殖流放、生态修复、劳务代偿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对设立生态修复资金专户,规范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等内容开展探讨。
(图据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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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625 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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