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因故超过“适读年龄” 退费却被扣掉25%且要等半年|追踪到底

封面区块链 该文章已上链 >

封面新闻 2023-03-15 18:19 203829

点击进入投诉通道,封面新闻为你维权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音乐启蒙、艺术培养、平衡锻炼,近年来,随着90后家长加入“带娃”大军,儿童素质培养、课外培训的年龄也从学龄儿童被拉到了新生儿阶段。有家长在孩子不满一岁时就挑选早教机构,希望孩子赢在起跑线上。蓬勃发展的市场给早教机构带来商机,同时收费高、退费难等问题,也让该行业不断出现投诉。近日,家住成都的周女士(化名)就给封面新闻爆料热线打来电话,讲述了自己给孩子报名早教机构后遇到的糟心事。

刚报名遇疫情

孩子上课已过“适读年龄”

“现在孩子3岁多了,去上课吧,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不上课吧,退费难上加难。”周女士说,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后,想到自己2年多前给孩子报的早教课。“报了名之后一直因疫情没法上课,最近带她去,发现老师讲的内容在幼儿园都学过了。”周女士介绍,在周周1岁时,在其他宝妈推荐下,她报名了优品道广场的金宝贝儿童多元成长中心早教课程。“当时一方面出于对朋友推荐的信任,另一方面离家比较近,送孩子上课比较方便。”课程费用共计14999元,包含120节课。

报名容易退费难

1万学费扣3000最长等半年

最开始得知这个情况后,老师让孩子继续去上他们的磁力课,还有别的课,总之就是不希望退课。周女士查询后发现,该机构对外招生及宣传平台上,介绍课程适合12-36个月儿童,即3岁前。因此,周女士认为机构的其他课程对于孩子来说,也已经不适合。

周女士提出希望能够退课。“就在年前,有一个他们的老师表示,同意我们把剩余的课程转给其他人。”但是当周女士找到了自家亲戚可以接受转课时,该机构老师又变卦,称从未说过可以转课,除非是同一家庭的“二胎”。无奈之下,周女士直接向机构的老师提出“能不能直接退课退费”。

得知了周女士的请求后,机构开始了“踢皮球”。“最开始联系的老师说要跟校长申请,校长又要向领导申请,一拖再拖。”最后,一名自称该机构负责人的男子表示可以退课,但是除去周周已经上的课之外,剩余11880元,要扣除总金额25%的违约金3750元,400元注册费等,最终只能退还7162元。“这都是按合同来的。”对于该男子所说的合同,周女士表示,在他们签字页并没有退费违约等相关内容,老师也没有进行相关的说明介绍。

就在双方僵持时,周女士在网上搜索发现,他们的经历并非个例。“很多家长没办法,接受了他们扣除违约金的条件,但退费几个月都没有到账,最长的将近半年。”

【调查】

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

违约金额和退费时间成争议焦点

封面新闻记者随后在多个网络平台上以“金宝贝”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发现不少家长反映了类似问题。

问题最为集中的就是该机构“退课难”。“10月3日就来办理退费,到现在还没退,一问就是在休假。”“签署合同时未详细告知退课费用,实际退款时违约金、注册费多,承诺45个工作日到账,实际近半年仍未收到”。而家长们反映退费的原因,主要存在三个方面。有家长认为这一机构的课程内容单调重复,孩子上完试听课,正式报名之后,就因为觉得无趣不再愿意去上课;还有家长表示,机构存在乱收费情况,需要抵扣两个课时的活动课,其实是其他餐饮店免费就可以参加的体验活动;还有的家长对机构环境卫生及儿童健康问题表示了担忧。

3月15日,封面新闻记者也拨通了这一机构的电话,随后该机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同意家长的退课请求,但是在违约金和退款时间方面,与家长期待的结果仍有差距。“我们这边是同意退课的,但是按照合同,最多只能给他申请到扣除15%的违约金,在4月30日前退款到账,如果家长接受的话,就来签订退课合同。”该负责人称,这已经是他们作出的最大让步。对此,家长表示不能接受。“我们报课的时候也是一次性付款,付全款才可以上课,为什么现在你退款,既要扣违约金,还不能立刻到账。主要是现在早教机构倒闭的那么多,根本没办法保证一段时间之后,你这家店是什么情况。”

对于家长的其他诉求,该机构表示“我们是按照合同来的”“你也可以去起诉,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目前,双方就退款金额和时间并未达成一致,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派出所已介入。

【律师说法】

未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

早教机构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君,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专业解读。

关于合同解除。涉案课程购买合同属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周女士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疫情致使周女士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约金和注册费属于与周女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早教机构作为合同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未能采取充分合理的方式提示周女士注意并说明上述条款,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并且,没有及时履行的原因是疫情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周女士不存在违约行为,早教机构扣除25%的违约金及400元注册费没有法律依据。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