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姜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管辖异议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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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5-06-22 09:47 98450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6月21日,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京举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在致辞中表示,针对当前刑事管辖领域存在的问题,我国可分阶段逐步健全管辖异议救济程序。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管辖异议专条,将管辖异议权从理论诉求转化为诉讼权利。

6月21日,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京举行。封面新闻记者代睿摄影

“我国刑事辩护管辖制度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个案公正,也损害司法权威”,姜伟指出,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一些法院在实体认定与程序运行方面,与辩护律师发生争议。面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实践困境,建立刑事案件管辖异议救济程序,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姜伟表示,刑事案件管辖权是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管辖异议制度,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当事人管辖异议审查裁定机制。而刑事诉讼却长期缺乏异议救济程序,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失衡,因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各地法院处理不一,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异议程序,可防止管辖不当导致的程序不公,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契合国际司法准则,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要求,保障公正审判权,其中包含管辖正当性审查,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完善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完善管辖权异议办理机制,建立救济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姜伟介绍,我国仅在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异议,程序设计还不够完善,“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复议规程,构建了管辖异议的审查规则,但没有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刑事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各国司法体系均有相应的救济程序。但如何建立管辖异议程序,各国并没有形成普遍共识。

他认为,借鉴相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我国可通过分阶段推进的路径,逐步健全管辖异议救济程序。在第一阶段,通过鼓励地方法院积极探索,积累实践经验。姜伟举例说,西安市中级法院曾将管辖权异议作为独立司法审查环节,在实体审理前先行实质审理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被告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陕西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从程序上对被告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并裁定,特别是高级法院对被告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驳回,实际上是在程序上承认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为研究这一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

姜伟建议,在第二阶段,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推定管辖权异议救济程序的基本框架,明确合议庭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程序,审查时间可以限定在15日以内,优化刑事诉讼程序。在第三阶段,推动立法,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管辖异议专条,将管辖异议权从理论诉求转化为诉讼权利,构建提出审查救济的完整程序链,规定异议主体实现听证程序及裁决机制。

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围绕当前刑事案件管辖等话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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