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沈轶
10年前,当年15岁汤某某的一次报案,让居住在黑龙江五大连池市兴龙山村的汤家多位亲人和邻居,卷入到了一起强奸幼女案中。
经当地警方调查,因涉嫌强奸罪,女孩指控的父母亲、姑父、邻居和老师等11人被刑拘。后经黑河市中院一审、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这11人均获刑。
时隔十年,11名被告人已有5人刑满释放。
女孩母亲万秀玲于2017年6月29日刑满出狱后,在找寻女儿汤某某的同时,也开始了申诉之路。与她一起的,还有汤某某的姑姑汤玉梅。汤玉梅的丈夫刘长海系被告之一,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8年1月1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万秀玲的申诉代理律师付建处获得该案的相关材料,黑河市检察院起诉书【黑市检刑诉[2009]18号】(简称“黑市检18号”),黑河市检察院起诉书【黑市检刑诉[2010]11号】(简称“黑市检11号”),黑河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简称“黑中刑13号”),以及黑龙江省高院刑事裁决书【(2011)黑刑三终字第1号】等。
2月1日,黑龙江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官方回应了该事件,回应称:
“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某秋(有网文称“汤兰兰”,时不满14周岁)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以下简称:汤案)。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08年10月27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于10月28日立案。经过近两年的依法侦查,查清汤案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移送审查起诉,交付审判。
2010年10月22日黑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了汤案,审判机关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汤某海无期徒刑,判处万某玲、刘某海、纪某才、梁某权、王某军、李某才、刘某友、徐某生、陈某付、于某军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
黑河中院判决后,汤案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6日省高院经审理,依法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刑满后个别涉案人员违法情况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且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企图翻案。
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五大连池市政法机关提醒广大网友,不要听信、传播网络上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的不实炒作,同时我们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诉求。”
至此,这起被告人包括亲生父母、姑父姨夫、邻居和老师等人在内的“11人强奸幼女案”,进入公众视野。
案发
女孩指控多亲人“强奸自己”
“公安局的叔叔、大爷们,我写这封信是为了我现在上学出现一切事故,能让我干妈、干爸能为我伸冤……”
2008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公安分局收到了汤某某递交的一封报案信。
在报案信中,汤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在其6岁至14岁之间,亲生父亲汤继海、亲生母亲万秀玲、亲爷爷汤瑞景、亲奶奶李秀芝、叔叔汤继斌、姑父刘长海、姨父徐俊生、老师陈春付,以及同村村民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刘万友、于东军等人,对其实施了强奸和轮奸。
据黑河检方出具的起诉书“黑市检11号”,汤某某出生于1994年10月20日。
这份起诉书称,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继海、刘长海、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李宝才、刘万友、于东军、徐俊生、陈春付、万秀玲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2月5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09年2月19日将此案移送黑河市检察院。黑河市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09年4月3号、2009年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09年5月3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封面新闻记者从起诉书“黑市检11号”中注意到,2009年8月6日,黑河市检察院将以被告人汤继海等10人涉嫌强奸罪,汤继海、万秀玲涉嫌强迫卖淫罪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2009年12月18日,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黑河市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当天,黑河市中院以(2009)黑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被告人刘长海、梁利权、刘万友对此裁定提出上诉。2010年6月4日,黑河市检察院街道黑龙江省高院(2010)黑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指控
母亲当“掮客”收费每人50元
2010年6月22日,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再次向黑河市中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编号为“黑市检11号”。与第一份起诉书“黑市检18号”相比较,第二份起诉书中对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修正。
在“黑市检11号”起诉书的第5页到第8页,检方审理并查明的犯罪事实共计8起。
其中第一起,系汤某某父亲汤继海从2000年开始,就强行与自己的女儿发生性关系,并把这种性关系一直保持到了2008年。
另外7起犯罪事实,则发生在2002年冬至2006年春的之间。
前述男性被告人不仅单独与汤某某发生性关系,甚至还存在三人同时之后又轮流与汤某某发生性关系。
据检方指控犯罪事实,汤某某母亲出现在第八起事实中。检方指控称,两名男性被告人在汤家看黄色录像,汤继海提出“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母亲万秀玲说:“玩玩得给钱”。两名被告人同意后,每人交给万秀玲50元钱,然后在汤家炕上同时与汤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黑河市检察院认为,汤继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迫使其卖淫,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海、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李宝才、刘万友、于东军违背妇女意志,多人共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俊生、陈春付违背妇女意志,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秀玲伙同汤继海迫使幼女卖淫,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刑责。
黑河市检察院指控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汤继海、刘长海、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李宝才、刘万友、于东军均系主犯。在胁迫卖淫犯罪中,汤继海系主犯,万秀玲为从犯。
判决
一审二审11人均获刑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院对检方指控的8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作出一审判决。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黑河市中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中刑13号”中,上述8起事实均有检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外,还有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26项。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证据为证人证词,这8位证人均为被羁押在五大连池看守所的羁押人员。
黑河市中院认为,汤继海、刘长海、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李宝才、刘万友、于东军、陈春付、徐俊生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被害人汤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汤继海、刘长海、纪广才、王占军、梁利权、李宝才、刘万友、于东军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汤某某轮奸,应对其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某所提诉讼请求没有实际发生并且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保护。
据此,黑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汤继海犯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刘长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纪广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梁利权犯强奸罪和犯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王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宝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万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万秀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徐俊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陈春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东军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2012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1)黑刑三终字第1号】。
黑龙江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480
自立的冰冰 2018-02-03
狗镇
天蓝蓝天 2018-02-03
这是要担责的,为了避免所以...。再有那个寄宿家那对夫妻还有那个儿子,里面也有猫腻!
气质阿姨 2018-02-03
如果翻案,得有多少人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