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详解:为何艾滋病和乙肝患病者可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封面新闻 2016-07-20 12:11 5136

封面新闻北京7月20日电(记者许雯)记者20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国家卫计委日前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明确规定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六种疾病患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与《食品安全法》相比,目录有哪些调整?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称,《目录》沿用2009版《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并在表述方面更明晰,对主要管理病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病种进行了细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另外,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特点,新增有碍食品安全且风险较大的疾病病种:霍乱、副伤寒。

《目录》中为什么没有包括艾滋病与乙肝?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目录》中所列疾病首先要具备可以经食物传播的特点,艾滋病和乙肝虽然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其传播途径并不包括经食物传播。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上述疾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强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按照《通知》要求,《目录》也不应包括乙肝。

《目录》如何使用?

国家卫计委表示,一是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健康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对患者的暂停或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可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确保食品安全,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

二是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日常或例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用于食品从业人员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

国家卫计委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如确诊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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