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件的原告是一名网约车驾驶员,因被酒后乘坐的乘客无故殴打受伤,致一侧鼻骨骨折,他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
2024年12月16日1时许,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口北面100米处车内,实施了殴打网约车司机吴先生的违法行为。事发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决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吴先生伤后前往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吴某因故致左侧鼻骨骨折,其本次外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伤后休息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吴先生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误工损失,吴先生向法庭展示了其2024年12月16日以后的流水记录,显示其伤后仍有流水收入。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案件中,徐某实施了侵害吴先生身体的行为,应当就吴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吴先生的损失,法院分述如下:第一,医药费960元。第二,误工费,原告主张其18000元的误工损失无事实依据。考虑到原告的伤势及其收入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为1,000元。第三,营养费280元。第四,律师费1,500元。第五,鉴定费2,300元。
法院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6040元。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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