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评论130 | 龟鳖蛙不属于“禁食名单”,重申现有法规为执法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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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0-03-05 21:39 38747

□ 蒋璟璟

野生动物“禁食令”出台后,龟鳖蛙这类餐桌上常见的两栖动物是否还能继续人工养殖成为舆论关注焦点。据中国水产杂志社官方微信号消息,农业农村部3月4日紧急印发通知,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不入禁食名录。(澎湃新闻)

龟鳖蛙等是否列入“禁食名录”,本不该有疑义!最近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说得很清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诸如中华鳖、乌龟、牛蛙等,明显不是陆生野生动物,按照物种分类来说它们属于“两栖动物”,而其日常的法律适用,基本都是按照“水生物种”管理。农业农村部的紧急通知,只是重申了法律法规。

倘若仔细研读、准确理解《决定》文本,就不该有“龟鳖蛙”能否继续繁殖、食用的疑惑。这一问题之所以抛出,背后的原因显然耐人寻味。首先应该承认,在此特殊时期,不论是大众舆论还是职能部门,都主张“一刀切禁食野味”。此类情绪传递到一线执法环节,就是“宁可错杀不可错放”,就是不惮以最宽泛的标准来界定和封禁“野生动物”。于是我们看到,《决定》明明是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而在某些地方,则变成了除了常见家禽家畜之外通通禁绝。

个别地方对法律法规理解偏差,层层加码、用力过猛的“涉野生动物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已经给广大的合法养殖户以及终端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不确定性。这对于渔业生产、对于餐饮市场,都构成了强烈的扰动。农业农村部及时出面澄清,是极有必要的。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执行,而诸如《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也必须遵守。这两者是兼容的、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二选一”的关系。之于此,所有地方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该准确把握,避免搞运动式执法误伤无辜,也要力戒为了“做表情”而制造对立、扰乱秩序。须知,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需要的是精准“点杀”,而不是凑数式、表演式、漫灌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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