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送至汽修店,你是否因为对方是4S店或者是常去做保养的维修店而“一送了之”? 如果汽修店暗中对部分应该更换或维修的零件不予更换维修,市民应当如何维权?3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一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陈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确认“以实物赔付方式履行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同意将上述受损车辆送往维修”。随后,保险公司将车辆交青羊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维修,明确了维修项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98300元。
陈先生取车后在驾驶过程中发现异常,送4S店检查发现部分维修件不是全新配件。随后,他诉至法院,要求青羊某维修服务部、崇州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三倍维修费用。
审理过程中,经鉴定送修的36项项目中,8项零部件具有全新配件特征,14项没有更换特征,15项虽有更换特征,但不具备全新配件特征,维修中产生的维修费用,实际更换配件费及工时费金额约为32900元。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车辆修理合同的当事人是维修单位和投保人陈某,陈某与青羊区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核定的98300元维修费对应的维修范围内建立了车辆修理合同关系。
青羊某维修服务部与成都某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维修单位,没有按照核定的36项更换零部件项目进行更换,违反了与陈某车辆修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参照鉴定报告结论,青羊某维修服务部、成都某公司对陈某均构成欺诈,即“应换原件而没有换原件、应维修而没有维修”,除应退还多收取的维修费用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有欺诈行为的服务范围内增加赔偿陈某损失183600元、12600元。
法官介绍,该案认定维修人“应换不换、应修不修”构成欺诈,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赔款,有助于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的诚信氛围,亦有助于保障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时,法官提醒,当汽车维修的消费者将车辆送至汽修店后,首先要对对方的营业资质进行查看,其次在维修完毕后需对车辆进行检测确保维修到位,以免车辆上路后出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消费者可凭维修合同、检测结果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正当维权。而汽修店经营者更应诚信经营,确保“应换尽换、应修尽修”,保障消费者车辆的维修到位,否则将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评论 4
人生七年 2024-03-15 发表于四川
汽修行业乱象,监管得加把劲了!
幸福的帅醒 2024-03-14 发表于四川
维权不易,大家维修前要做好功课。
一路好风景 2024-03-14 发表于四川
汽修行业乱象,整治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