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 见习记者 宋潇
11月26日,成都的袁女士称在二环路西三段的某处火锅店里就餐时,从鸭肠里面,吃出了疑似“鸭屎”的异物,她要求店家在原先消费菜品价格上,赔偿10倍的费用,也并不愿意接受,店家给出的退换全部菜品、免单和送到附近医院检查等三种处理方案。
对此,记者联系到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芹。
她认为,店家负有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的食品义务,如果确有食品安全问题,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是合法的。
她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当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通常可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权。
第一个是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比如在本案中,袁女士就可以向金牛区食药监局进行投诉,投诉后,食药监局一般会到场调查情况,如果确实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会对该餐馆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个途径就是走司法程序,但该途径要求食客就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结合食品安全的定义,如果袁女士要证明食品有安全问题,就需要提供鸭肠中的异物有毒有害,或者是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证据。
同时,她强调称,“如果遇到店家态度强硬,食客可以先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这样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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