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成都一对夫妻受个体户雇佣从事货车运输工作,然而老板却长期拖欠劳务费,该夫妻一怒之下扣押货车要求老板支付工资,却不料老板坚持不“松口”,双方僵持一年后,老板将该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原物并索赔停运损失、车辆维修费等共计30余万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老板支付拖欠劳务费,该夫妻承担老板货车损失20%。
老板拖欠工资
货车司机拒将货车返还被起诉
2019年3月起,何某夫妇受刘老板雇佣为其从事货车运输工作,然而之后半年里刘老板却一直拖欠应付劳务费近4万元,何某多次催要,刘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同年11月,何某决定向刘老板摊牌:“没有生活费了,没有办法出车”。刘老板却不以为然:“反正又没有保底,劳务费都是计件,你出不出车对我来说无所谓”,随后告知何某夫妇车辆需做二级维护需将车辆开回邛崃。
见刘老板态度坚决,何某夫妇遂将车辆GPS拆除并停放于彭州某停车场内,叮嘱停车场老板未经何某夫妇同意不得放车,并告知刘老板需先付清工资才能出车或做二级维护,刘老板却说:“那你就慢慢等吧!”随后,刘老板又通知何某到邛崃结算工资,却只字不提何时发放工资一事。
随后一段时间里,刘老板要求何某拍摄车辆照片,再三要求何某交还车辆,但何某对于交车一事依然坚持要刘老板先付清工资才能将车开走。刘老板说:“我不会将车开走,你等着!公司的人会找你索赔。”刘老板曾试图寻找警方帮助,但民警告知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刘老板依然置之不理。
2020年3月,何某松口说只要先行结算并支付部分工资和停车费后,对剩余工资出具欠条即可放车,但刘老板仍表示拒绝,直至2020年10月,刘老板才向法院起诉何某夫妇,主张返还车辆,并索赔偿停运损失等共计30余万元。何某夫妇也向彭州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刘老板支付劳务费。
法院判决
货车司机夫妇被判赔偿老板4.6万元
彭州法院对两案分别进行了审理。对于欠付劳务费一案,彭州法院认为,刘老板拖欠何某夫妇的劳务费应当清偿,遂判决刘老板支付何某夫妇劳务费3.9万元。
对刘老板向何某夫妇索赔一案,彭州法院认为,虽然何某夫妇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占有、保管车辆,但工作任务一旦执行完毕,或雇主通知交车时,应及时返还车辆。在本案中,刘老板多次通知何某将车辆驶回邛崃,何某夫妇也表示不再出车的情况下,应及时将车辆返还给刘老板,但何某夫妇却将车辆停放在第三方停车场拒不返还,使车辆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占有,应当对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上,由于刘老板长期、多次违背自己作出的立即支付报酬的承诺,其有违诚信的行为是引起何某夫妇扣车讨薪的主要原因,加之公安机关已告知刘某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提起诉讼,双方协商过程中面对何某夫妇的让步也未作出对等让步,且在本案2020年11月的庭前会议中何某夫妇已当庭向以证人身份出席的停车场管理人解除了前期设定的取车条件、诉争车辆实际已不处于何某夫妇实际控制下之后,刘老板仍怠于行使权利,可见,刘老板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故意,应减轻何某夫妇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通过鉴定,认定刘老板的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何某夫妇承担20%的责任,判决何某夫妇赔偿刘老板损失4.6万余元。
法官说法
维权需理性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承办此案的法官廖述花介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则上应寻求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例外状态。
扣留他人财物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仅在两种情况下,可免除赔偿责任:一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例如在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中,一方不支付报酬或对价,另一方可对保管、运输、承揽的物品行使留置权,二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实施的自助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实施自助行为须具备的要件有: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四是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本案中,刘老板欠付何某夫妇的劳务费,并不属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形,提供劳务一方不能直接实施包括扣押财产在内的行为。何某夫妇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刘老板主张支付劳务费,如刘老板存在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也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实现债权。
法官提醒,维权需理性,务必冷静合法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勿因为一时冲动导致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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