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速箱换了还加价卖给好友 法院:欺诈!返还购车款

封面新闻 2023-03-23 09:38 50179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原因竟是因为王某将更换了变速箱的“二手车”加价卖给自己的好友李某,直到一年后保修时真相才浮出水面。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卖方出售案涉车辆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但认定卖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不适用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2021年7月,李某与其好友王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接手王某刚购买一个月的车辆,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保持车辆三大件(发动机、底盘和变速箱)完好未换。

一年后,李某将车辆送去保修,才得知该车更换过变速箱。于是朋友俩反目,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买卖合同,并赔偿其三倍购车款。

经查,涉案车辆是王某于2021年6月以80余万元的价格从4s店购入。购置时,4s店明确告知王某,车辆更换过变速箱,因此车辆售价低于市场价20余万元,而王某则以1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购买案涉车辆时,明知该车更换变速箱,但在向李某转让该车时却并未如实告知该事实。而且王某身份特殊,本身经营着一家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买卖公司,应具有一定的汽车及汽配销售知识。其向李某保证“三大件完好未换”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故王某出售案涉车辆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是以个人名义将涉案车辆卖给李某,是基于朋友关系而形成的个人间的二手车买卖关系,而非李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车辆买卖关系,故王某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不适用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

鉴于李某车辆使用期间产生了一定的车辆占用使用费及租金收益,已足以弥补其因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故未再认定王某赔偿相应损失。双方现已服判息诉,并已自动履行,一方退款,一方还车,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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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屋顶榭寄生 2023-03-23 发表于四川

    塑料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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