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案”写入最高检报告 代理律师: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示范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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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1-03-08 17:13 45411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曾引发社会关注的“河南吴春红案”被写入今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

报告中提到,人民检察院对“吴春红案”等冤错案件,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究,建议改判无罪。报告同时提出,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对此,“吴春红案”代理律师李长青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希望检察机关既能履行好打击犯罪的职能,又要履行好保护人权的职能。

李长青对记者回忆,“吴春红案”再审开庭时,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改判无罪”的出庭意见,为案件顺利改判奠定了坚实基础。他认为,“吴春红案”是检察机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示范性案件。

封面新闻此前曾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吴春红案”又称“商丘投毒案”。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某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同村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某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某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某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该案在审理阶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维持原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吴春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再审。

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对吴春红案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2020年8月,河南高院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吴春红262万余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李长青律师对记者表示,吴春红认为国家赔偿金额过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外,吴春红曾表示,要申请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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