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31)|分家历史:唐宋明朝鼓励累代同居,朝廷要大力旌表
唐宋明朝统治者虽然为维护宗法社会而大力提倡家庭不分家,但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干的,天下哪有不散的宴席。上至皇室,下至百姓,分家析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唐律疏议》中规定:“父母健在,不能分家。”(资料图片)
唐朝对分家以及如何分家有详细规定
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大家庭模式不可侵犯,不断推出相关法律制止分家。不过,唐朝时,朝廷承认可以分家,但有前提条件:父母健在,不能分家。
《唐律疏议》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一个家庭,只要祖父母、父母都还健在,如果子孙想要独立成户并分家财,就要被罚3年的劳役。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如果父母都去世了,某个儿子又成家生了儿子,要与兄弟分家,就要被判一年的劳役。
“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如果长辈都还健在,子孙就不能提分家的事情,谁要分家谁就遭殃。
有了上述诸多限制后,终于迎来了一个“好消息”:“父母终亡,服纪已闋,兄弟欲别者”,“应别”,“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居丧期也过了,兄弟之间要分家,那就分吧,原则是田宅与财物要均分。
宋朝延续了唐朝对分家的相关规定。太平兴国8年(983),宋太宗下诏说:“民间有父母在而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
宋太宗这个规定有些让人不寒而栗,如果谁家父母健在而分家的,只要被邻居察觉并向官府举报,就犯法了。这间接在鼓励乡邻之间互相举报,如果谁家人缘不好,恰好又擅自分家,那就只有自认倒霉了。
《元典章》对分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和态度(资料图片)
明朝对擅自分家有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同为汉族政权的明朝,不仅继承了唐宋王朝对分家的精神,还有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明律集解附例》记载:“凡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还健在,子孙却分家了的,打100个板子。
打板子这种刑罚,是比较残忍的。如果执行的人认真起来,二三十个板子就够让人吃一壶的了。真要打上100个板子,那还不把人打得皮开肉绽,骨头碎裂,直接就一命呜呼了。
所以,谁要是犯了这一款,基本上就被宣判死刑了。由此可见,这一条法律看起来没有判刑的字眼,其包含的刑罚的严重程度,不是金刚铁骨,最好不要去犯。
《明律集解附例》还规定:“若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不仅父母在不准分家,父母去世了兄弟们也不准分家,这实在有点过分了。要是兄弟妯娌之间关系闹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那这一大家子不就成天打架割孽了?还要不要劳动生产,要不要过日子了?
《明律集解附例》不仅继承了唐宋王朝对分家的精神,还有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资料图片)
元朝、清朝对分家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和态度
相比汉族政权的唐宋明朝,由蒙古族与满族入主的元朝、清朝,则对分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和态度。
《元典章》规定:“祖父母、父母许令支析别籍者,听。”《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中说:“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这里的“听”,就是听任的意思。唉,随便他咋个整,官方不管了,反正也管不了,不如睁只眼闭只眼,天也塌不下来。
元朝和清朝对分家的规定,相比唐宋明朝先进的地方在于,充分体察了老百姓的实际情况。虽然父母长辈健在,但已成年成家的子孙们,哪里会有不闹矛盾的。这时,只要父母长辈同意,那就可以分家。
这样规定的好处,一方面维护了宗法社会中长辈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有效解决了民间家庭中的矛盾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33)”。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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