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乡档(125)|中人功能:借贷双方都熟悉并信得过的人做担保人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通过分析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契约文书中的中人身份,我们可以按其地位、作用分为3种情况:一是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的族人、熟人、亲友或邻居,二是里长、甲长、村长、保长之类的基层管理人员,三是专业性的中人,旧称中证或牙人,现称经纪人,即职业中介人。
这一期,我们先来说第一种情况。
家族中有权威的族长、长辈做中人
在旧时农村宗族社会中,家族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尤其是见多识广的族长、长辈,“分莫逾而年莫加,年弥高而德弥邵”,故“合族尊敬而推崇之,有事则必察命焉”,具有较高的威望和权威性。在进行土地交易时,请他们来做中人,能达到双方或某一方的心理信任需求。
乾隆36年(1771)十月十六日,钟琳士卖地的契约中,有“祖:钟朋远;胞叔:钟永琦、钟永瑃”的名字。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乾隆36年(1771)十月十六日,在钟琳士把水田卖给福圣祠新罗氏的契约中,在说合中证、邻证的名字后面,出现了“祖:钟朋远;胞叔:钟永琦、钟永瑃”的名字。
很显然,钟琳士把祖父和两个叔父一起请来做见证人了。他们都是钟琳士的长辈,在钟家具有一定的威望。
对买方新罗氏来说,卖方请来的长辈,也同样在当地具有权威性,所以认可了他们来做见证人。
当然,钟琳士把祖父和叔父请来做见证,也是必须的环节。钟琳士出售的产业,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属于钟氏家族的,钟琳士在契约开头写上了“祖孙叔侄商议”这句话,表明这次交易得到了祖父和叔父的同意。
所以,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要祖父和叔父到场做见证,否则那句话就没有证据,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凭证。对买方来说,也要要求钟琳士把他的祖父和叔父请来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以防日后出现争端。
家族中没有特殊权威的族人做中人
其次,中人是一般的族众。一般族众是相对族长、房长而言,在族中没有特殊权威的人。
他们与立契人的关系,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与立契人有较近的亲属关系,是立契人的兄弟、侄子、叔伯等。
近亲属做中人的最大好处,一是可凭借血缘亲情关系,确保中人对契约投入最大程度的关注和支持,另一方面可免去惯例中亲属优先购买权而带来的阻挠。
乾隆56年(1791)九月,曾开棕出售产业的契约中,不但有父母,还有4个胞伯叔,4个堂兄弟做见证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乾隆56年(1791)九月,曾开棕在把水田卖给苏美瞻的契约中,不但有父亲曾德阳、母亲曾冯氏,还有4个胞伯叔曾朝阳、曾明阳、曾荣阳、曾显阳,亲弟弟曾开榜,4个堂兄弟曾玉珑、曾开槐、曾开樽、曾开桂做见证人。
如此庞大的血缘亲人见证团,至少从侧面印证了这些族内亲人是自动放弃了亲属优先购买权的。他们或许是曾开棕主动请来的,也有可能是苏美瞻要求的。
如果是苏美瞻要求的,那说明曾氏家族在当地的势力较大,苏美瞻为防止今后出现纠纷,把他们请来做见证,不失为一种非常明智的选择。
另一种类型是,立契人和中人虽属于同族,但相互之间的关系较远,而这些人在族内有较高的威信,请来做中人是很适合的。
咸丰3年(1853)六月十一日,冯树亭、冯荫亭兄弟叔侄等,将田产卖给扫卖给毛卫汀,契约中的见证人有房族一项,计有冯弥臣、冯锡康、冯衡山、冯丕堂、冯承思、冯廷桂、冯廷芳、冯玉书、冯万成9人。这9人,显然是冯氏兄弟所在的冯氏家族族人。
至于熟人、亲友或邻居做中人,此前我们讲述过多次,这里就不再一一详细展开说了。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27)”。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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