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40)|地契中的风俗与地域特色:为何要对冬水田做特别说明?
上一期我们讲到,川西地区对田尤其是冬水田在地契中要特别说明,在地契中还有一个比较有特色的地方,那就是对农田水源的沟、渠、塘、堰、井,也要特别申明。这体现的是平原、边浅丘低山田土的区域特色,是川东及其他地区所没有的。
川西地区的稻田,不是靠积天然雨水蓄水确保来年春耕用水的,而是在春耕时靠灌渠来水的。
民国及以前,成都平原在春耕时,为争夺用水,经常发生拦堵沟渠、强截放水而引发骂架斗殴,甚至发生群斗死伤事件。
所以,不把农田用水情况说清楚,是很容易为买主留下后患的。
土地契约中,对用水灌溉的约定。(图中画框处)
1911年,刘郑氏和夫弟刘朝樑卖田土,因有田界与刘朝贤的田土相连,于是在地契上给买主堂叔刘宗尧注明:
“其双巴堰坎下水沟一条,任随叔侄过水。沟上之草,宗尧收割;沟下之草,朝贤叔侄收割。朝贤叔侄田边有宗尧水沟一条,任随朝贤叔侄过水,其草朝贤叔侄收割。宗尧堰角水沟一条,任随朝贤叔侄修整过水,其草宗尧割收。宗尧正冲田边水沟一条,任随朝贤叔侄摆腰堰余水。朝贤叔侄界内水沟,任从宗尧摆堰塘余水。以上所注沟道,二家皆要通用过水灌溉田亩,俱不得毁灭阻挡,亦不得拦沟塞水等情。”
刘氏家族中,堂叔与堂侄之间的土地买卖涉及农田水利问题,顺沟过水、摆堰取水等,规定得详细认真,目的是为了避免今后在农耕时发生纠纷。
虽然都是族人,但亲兄弟都要明算账,说好不乱,真要发生纠纷,就拿地契出来作证。
这份地契中还有一点需要说的是,连田边沟上、沟下的野草由谁割收都写得清清楚楚,在很多地契中也有同样的表述。
土地契约中,对用水灌溉的约定。(图中画框处)
这充分说明,成都平原的民间人户因为人口多,烧柴、喂牲口的材料紧缺的现状。同时,也体现了川西人善于精打细算过日子的习性。
此外,川西地区水系发达,堰塘众多,在出售产业中,对堰塘也多有表述。
堰塘不仅可以蓄水为种植水稻提供用水,还可以养鱼虾、水草等,对农户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
从地契来看,大多数出售的产业中,都包含堰塘。堰塘既有私有的,也有公共的,在地契中都会有明确表述。
咸丰年间,张奇珠将位于华阳县东关外三甲的产业出售给谢君璜,其中包括一块公共大堰塘中的一股。地契中是这样表述的:
“其田仍照卖主文契依刘姓老分关旧规与五大房公共在大堰内,五股中一股水分车灌溉,堰堤堰底鱼虾、水草、漏引、沟渠,照股多寡分派……”
张奇珠与刘姓一共5家人共有一口大堰塘,谢君璜买过去后,今后照常享有此前张奇珠享有的权利,如引水、鱼虾、水草等的分配。
之所以要如此明确表述,是因为万一谢君璜买过去后,刘姓人不认账咋办?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42)|地契中的地名:“华阳县三甲”在现在哪个地方?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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