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乡档(39)|地契中的诚信精神:一旦反悔,相应的惩处力度很大

封面新闻 2018-10-08 15:42 31110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38)|地契中的诚信精神:详细罗列产业情况体现诚信精神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交易非常慎重,地契中的诚信精神,还体现在一旦出现反悔而做出的相应惩处力度上。

乾隆27年(1762),刘明奇把坐落在华阳县赖家店三甲七支的田地卖给刘元兴。

土地契约中,一般都会有“一卖千秋,永无收赎”字样(图中红框所示)。

为防止反悔,地契末尾写道:

“一卖千秋,永无收赎,任从买主过户拨册,当差纳粮,开垦架造,永远管业耕种,卖主父子人等不得阻抗异言。如有上手并本年差粮仓谷不明,照价银所扣;边界不清,田地佃当不明,卖主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恐口无凭,立绝卖契付与买主存照。”

乾隆49年(1784),萧荣春把一块水田、一口官堰卖给堂叔母萧刘氏,在卖地定金契约中写道:“即日现交定银十五两。若买主不买,定银全无;卖主不卖,得一赔二。”

嘉庆10年(1804),刘荣才卖地给苏定伦,在定金契约中写道:“自卖之后,二家不得反悔。卖主不卖,得一赔是十;买主不买,定银全无。此系二家情愿,两无逼勒,亦无债货准折、包买包卖等弊。一卖千秋,永无收赎。”

在上述这3份契约中,对买卖双方可能会出现的反悔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的是信守承诺的契约精神和商业买卖的自我约束。

“得一赔二”甚至“得一赔十”,惩处力度不可谓不大。诚信与惩处相结合,是契约文书生命力得以延续的双重保证。

事实证明,这些契约的交易,最后都是成功的,没有出现毁约情况。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婚姻凭媒,买卖凭中。”人们无须签字,只画“十”字或写“押”字画押,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受理、身份证明、复印、副本、录像、公证、密码等,当事人一诺千金、奉公守法,保证乡间民约的切实执行。

这些都是财产权利的确立,同时也是人心的记录、诚信精神的体现。

这样的诚信精神一直延续到了现在,在民间的一些商业交易中,还会看到类似的字句。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40)|地契中的风俗与地域特色:为何要对冬水田做特别说明?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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