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乡档(36)|地契中的法制精神:地契从6个角度展示了法律效力

封面新闻 2018-09-19 16:52 34086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35)|地契中的法制精神:不管红契、白契,都有法律效力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编研负责人胡开全说,这些地契体现的核心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制精神,可从6个角度进行解读。

福建汀州府长汀县众民新罗氏的买地契约。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第一,地契重视文本且有法律文件作为依据。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地契按照由《唐律义疏》《宋刑统》传承而来的法制精神,延续到《大清律例》,再演变到《民国民法典》这几部法律文书所制定。

地契开篇一般都有“杜卖”、“绝卖”字样,杜,即绝的意思。写有“杜卖”、“绝卖”的地契,俗称死契,买卖双方约定不能赎回的契约。

举例来说,甲把土地卖给乙,如果立的地契不是杜卖契,那么,甲有钱后,是可以找乙买回来的。如果立的是杜卖契,意味着甲即使有钱了也不能找乙买回来,除非乙想卖给甲,但那就是另外一笔交易了,与此前的交易无关。

第二,地契内容讲究程序且叙述严谨,需要准确明白地注明以下内容:

开篇标明“杜卖”或“绝卖”;注明文契人姓名;注明卖地原因;注明产业的准确地址;注明房屋的规格、间数,田地面积;注明耕种水田所需水源的状况;注明产业的东南西北界至及分界标志物;产业内如有除留,要注明;注明产业所承担的条粮(税赋);注明买主与卖主的关系;注明凭中人议定的产业价格;注明交易费用的出处,是包在总价内还是单独列支;注明业内分众的数量、面积、坟地的产权归属;注明税赋从何人头上过户;再次重申“一卖千秋、永不赎取”的“绝卖”及公平交易的字样;交易见证人共同画押,这些人至少要包括族戚、地邻、中证、代笔;最后落款年、月、日,立卖契文约人姓名并画押。

第三,契约的公开性原则。

所有契约都有凭中或中人,这是中国传统契约中的一种基本精神,即俗话说的“婚姻凭媒,买卖凭中”。

有的地契中还引入了卖方的族戚作为家族代表,以此表示这桩买卖的公开性和严肃性。

第四,在技术上追求公平和杜绝作弊。

地契文本结尾,一般要注明“此系二家情愿,两无逼勒,亦无债货准折,包买包卖等弊,一卖千秋,永不赎取”的话,以示公平。

执笔人将地契写完后,当众朗读,交易双方及中人都觉得无误后才画押。

中人、族人、地邻、执笔人、卖主一同画押(契约中有“仝在”或“同在”的字样),契约画押的形式主要是画“十”字。

这样的画押方式存在着舞弊的可能,后来加以改进,到民国时开始改为加盖私章或按手印。

第五,土地买卖这种大宗商品买卖,有官府的基层组织参与,显示其权威性。

地契在被基层认可后,上报县府加盖红色官印或专门的公章,就成为最具法律效应的红契,权威性高于民间订立的白契。

如有一家(新罗氏)的地契,直到1951年交出来时,有旧契、换契、新契,前后共历180多年,业主从来没有变更过,很好地印证了孟子所说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的道理。

第六,惩罚性条款。

这主要出现在尚在进行或尚未完成的交易中,如卖地定金契约,一般付了定金后,要注明“卖者不卖,得一赔十,买者不买,定银全无,恐口无凭,立定约为据”。

这是很有约束力的,从地契保存情况看,大部分交易是成功的。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37)|地契中的诚信精神:画押“十”字,谁画的都要认账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