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后逃逸 法院判决需赔偿近70万元 目前依旧“下落不明”

封面新闻 2022-12-14 14:10 46148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2月14日,记者从成都简阳法院获悉,2021年6月,家住简阳市的王某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李某撞伤后逃逸,造成李某四级伤残。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诉至简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6.8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能依法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等多种途径,穷尽调查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僵局。

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相应执行程序后客观上已无法处置,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法院执行是一种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力度,但另一方面更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财产有无处置条件等,例如是否被其他法院轮候查控、是否存在交叉抵押等情况。

“执行不能”案件该如何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

当然不是!终本不是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且当有条件执行时,可立即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

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认为,该案确实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但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四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妻赵某只能长期在家护理照顾,也无法外出务工,这也使得李某家庭更加困难。于是,简阳法院执行法官考虑李某家庭的实际困难,简阳法院执行法官积极帮助李某收集资料,主动帮助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最终于2022年9月,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李某发放司法救助款10万元,解决了其家庭生活燃眉之急。执行法官也表示,法院将持续加强对被执行人的不间断查控,一旦发现财产线索,坚决逗硬执行,切实维护李某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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