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后又保险理赔,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封面新闻 2022-12-13 16:25 45996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些车主会主动选择“私了”解决,不报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一些车主却在保险理赔上动起了歪脑筋,“私了”后又报保险公司理赔,企图获得重复赔偿。最近,四川崇州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月,蒋先生驾驶着徐女士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崇州市隆兴镇某路口时,所驾车前部与郑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一致,郑先生赔偿了蒋先生车辆维修费1万余元。之后,蒋先生和车主徐女士又向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车辆维修费17111元。该保险公司在未向事故另一方当事人郑某核实的情况下,赔偿了徐女士车辆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后,提起诉讼要求郑先生承担此维修费。由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存在疏漏,导致蒋先生、徐女士二人可能在郑先生和某保险公司处均获取了车辆维修费。

“侵权损害赔偿仅限于填补损失,不能据此获利。”承办法官代建接手此案后,通过调解的方式讲案件圆满了结。但此种情况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时有发生,具有一定普遍性。举一反三,代建认为有必要向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发出预警信息。

崇州法院即时向银保监会崇州监管组提出司法建议:监管组可要求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保险理赔流程,在办理交通事故理赔时向事故另一方当事人询问是否已达成赔偿协议,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避免重复赔偿的情况发生。

司法建议书

银保监会崇州监管组及时回复崇州法院,完全同意法院司法建议,表示将在近期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开展监管约谈,通报保险理赔案件相关情况,并提出规范理赔流程的监管意见;同时,督促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保险理赔流程,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避免重复赔偿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失。

(图片由崇州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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