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整丢”肖像权,违约金还高达300% 四川省消委: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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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11-22 15:14 45349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不得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需支付整形项目总费用的300%作为违约金?这些内容竟然写在医美消费的协议中。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获悉,近期的一起医美消费投诉中,商家提供的协议中存在不少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

“乙方今后不得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就肖像问题,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一些相关事宜及法律问题。”(注:甲方为医疗美容机构,乙方为消费者)

这是协议中的一条。四川省消委认为,这种条款明显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对这些权利的处置有自主决定权。但上述协议规定却要求消费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经营者侵权)均不可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明显是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有规定,涉及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定,应该以加粗、加黑字体等方式显著、明确提示消费者。“如果没有明示导致消费者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也是无效的。”四川省消委相关负责人说。

除了整形后必须放弃“自己的脸”这样的霸王条款,该协议中还提到“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整形项目总费用的300%作为违约金。”

该负责人表示,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比例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并且违约金金额应该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商家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金额。

不仅不合理,300%的违约金还属于“天价”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违约金约定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该负责人表示,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整形项目总费用的300%,远远超过损失的30%,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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