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三名16岁男孩在酒吧殴打他人获刑:校园欺凌也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封面新闻 2022-09-26 16:38 38992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那个周某我早就看他不顺眼了,我要去收拾他,是兄弟就来扎起。”家住简阳市射洪坝街道的罗某今年刚满16周岁,因琐事与外校一学生周某发生纠纷,两人多次发生口角,罗某心生不满,便产生了要教训周某的想法。

为了壮胆,罗某便邀约同样年仅16周岁的好朋友晋某和李某帮忙。晋某因不想惹事,表现得很犹豫。罗某见状,说:“是不是朋友就看这一次。”晋某不想让朋友失望,于是便答应了。不久后,三人得知周某在某酒吧休闲,便赶至该酒吧,对周某进行殴打,并持板凳、扫把将前来劝阻的王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的头面部损伤均属于轻微伤。

9月26日,记者从成都简阳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晋某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三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三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和十一个月。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来说,就是为了逞强耍横、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取乐等不健康动机,也可以说蛮不讲理、无理取闹、无事生非。

具体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1人轻伤以上、随意殴打未成年人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例如强拿硬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财物2000元以上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例如在车站、公园、运动场起哄闹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的。

法官提醒

校园欺凌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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