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护航开学季 3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封面新闻 2022-08-19 14:48 36265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实习生 周吴军艳

秋季开学在即,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做到位了吗?售卖给学生的产品质量过关吗?打“擦边球”的低俗玩具有在悄悄销售吗?

呵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结合近期开展的“铁拳”行动,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

为营造良好校园周边环境,近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三起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等。

案例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罚600元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发现17袋辣娃子泡椒牛板筋(净含量50克/袋 生产日期:2021年6月19日,保质期180天),检查时已过保质期。

过期泡椒牛板筋

当事人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600元、没收17袋辣娃子泡椒牛板筋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进口预包装婴幼儿奶粉标签不合格 被处罚款5000元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在某工作室保健食品专柜旁一房间内发现摆放有不同品名规格,未标示中文标签的婴幼儿奶粉产品11听,其中有3听已超过标示食品保存期限。

无中文标签及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预包装婴幼儿奶粉

当事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和未及时清理超过食品保质期的涉案进口婴幼儿奶粉,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进口婴幼儿奶粉产品11听、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经营不合格的儿童服装 被处两倍罚款

当事人购进经营的“针织印花家居套装”经四川省纤维检验局检验,附件要求(上装)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产品“针织印花家居套装”、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728元,没收违法所得702元。

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提醒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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