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可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林地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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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6-14 13:24 39140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6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在会上表示,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重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等根本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林地并赔偿损失。

▲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杨临萍表示,坚持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持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发挥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自然资源固碳作用。

《解释》第14条在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对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配套案例6明确,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着力服务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助力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

她表示,通过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尤其第19条,明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功能价值,切实加大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成本。

依法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努力探索司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加强对现代林业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解释》第16条在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明确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提供的担保。通过妥善处理森林资源借款担保、森林保险等绿色金融案件,保护林业经营者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林业生态产品市场化。

杨临萍还表示,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解释》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基础上,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了细化。第6条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此外,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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