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使探望权 也是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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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5-30 23:31 36972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设定的权利。

5月30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杨某(女)在对其子女行使探望权时行为失当,损害了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在探望、照顾、教育子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教育指导,对杨某的不当行为予以训诫。

法院介绍,杨某(女)与王某(男)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但未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其后,杨某在探望时两次将女儿接走拒不送回,经派出所协调方送回。

2022年1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细化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均同意女儿继续由王某抚养,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杨某每月可探望两次,每次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二天一晚,寒假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一周,暑假可接回家共同生活二周,王某应当配合。

同年3月,承办法官在案件回访时了解到,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未完全遵守调解协议约定,以补偿心理溺爱女儿,满足女儿不到校上学等非常规要求,曾将女儿接回家两天后拒不送回。

法院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虽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应当滥用探望权损害子女合法权益。针对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行为失当,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的不当行为予以训诫,并针对双方离婚后探望、照顾、教育女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教育指导,告知无抚养权一方在探望子女时不可滥用权利,不得侵害子女受教育权,可以在非探望时间定期通过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不得因探视方式不当而危及子女身心健康。

杨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在后续的探望过程依法注重了与王某的理解与配合,共同履行好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探望方式趋于正常。

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案后回访时了解到母亲一方存在探望权行使不当的行为,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劝导离婚夫妻双方摒弃恩怨,对滥用探望权一方予以训诫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正确行使探望权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使在行使探望权时把握必要的限度,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粟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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