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近段时间,虚拟偶像成为品牌营销的新宠。不少企业启用虚拟偶像作为代言人以抢占先机,抖音、小红书等平台上也涌起虚拟网红博主带货、种草热潮。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在技术的推动下,虚拟和现实的交互更加逼真,这也使得虚拟经济迅速增长,对品牌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不过,虚拟偶像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打造难、成本高等问题,且虚拟偶像能否为消费者接受,产生良好效果,还需要市场检验。(工人日报)
虚拟偶像成品牌代言新宠,相关技术工具和IP形象的“应有场景拓展”仍在继续。企业启用虚拟代言人,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此举本身就极具先锋意味,“新颖”天然就意味着话题度与关注度,这对于提高品牌的知名度是有刺激作用的。再者,虚拟代言人的另一大优势就在于“风险管控”。演艺圈鱼龙混杂,明星艺人曝出丑闻、人设坍塌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品牌方深受其害,一旦沾上“劣迹艺人”往往血本无归。痛定思痛,启用虚拟代言人,或许是避坑的好选择。
当然,就当下阶段而言,一些厂商启动虚拟代言人,更多还属于是试水性质。此类“试验”整体规模有限,并且也并没有对传统艺人构成替代。某些大牌即便是启用了虚拟代言人,也依旧保持着和明星代言人的合作关系。究其原因,无非还是因为对“虚拟代言人”的社会接受度、市场感召力心中没底。“虚拟偶像”固然各有各的拥趸,只不过其粉丝人群,与特定品牌的消费者人群多少程度上重合?这是一个问题!
消费品营销,天然是的诉求就是“拓客”。而就目前呈现的情况看,虚拟偶像更多还是属于一种圈子文化,其“同温层共振”的局限性非常明显。而这,实则是品牌方所不愿看到的。有鉴于此,启用虚拟代言人,表演性实则是远大于实用性的。
从另一角度说,广告法对“代言人”也有着明确定义,严格限定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虚拟人物,显然不属于其列。所以归根结底,企业启用“虚拟偶像”并将之称为“代言人”,这一说法暂时是缺乏法理依据的。今后,随着法律法规的细化完善,“虚拟代言人”的荐证资格及其权责利或许会有更清晰的界定。但现阶段而言,“虚拟代言人”更准确的表述还是,通过IP形象的版权合作和二创运用,以视频化、故事化、剧情化、人格化的手段,来丰富广告语言的表达。此类操作噱头十足,实际成效几何,仍然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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