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 研究生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对“公正评价权”当有包容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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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1-17 19:10 78476

□蒋璟璟

是差评还是诽谤?北京一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 “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张铭称,他2020年购买了文考网复试班,认为课程质量一般。此后,他在知乎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法院审理认为,张铭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1月17日澎湃新闻)

很多时候,正常的批评、评论,与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也就是一线之隔。这两者之间的边界,貌似清晰明确,实则含混模糊。并且,这里所谓的“边界”,既取决于“法定”,更取决于司法实践在个案判决中的“演绎与示范”。而审理机关之于法条的理解、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调用,以及诉讼双方的法务资源、诉讼策略,则直接影响着案件走向。就此而言,势单力孤的网友个体,或许很难是组织化企业的对手。巨大的不确定性,反过来必然会抑制充分表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从现实反馈的情况看,批评和诋毁,并非是泾渭分明的。某些网友义愤难平、情绪激动,稍不留意,写起差评来,说话就重了些、用词就过激了些,由此也就很容易被人抓住把柄,掉入“名誉权侵权”的陷阱。

试问,消费者的“公正评价权”,其外延到底为何?是要做扩充性理解,还是要做内收式限定。换而言之,司法更需要保护的,究竟是公民的“表达权”,还是保护商家的“玻璃心”?常识是,一种过度受限的、动辄得咎的“评价权”,并足以彰显消费者主权,并不足以成为建构市场良序的倒逼力量。若是“差评”,不能畅快地“宣泄”“开骂”,而必须一板一眼、咬文嚼字、谨小慎微,人人畏首畏尾,那么势必造成噤声效应,导致虚假意见充斥市场,贻害深远。

对于消费者给商家差评一类的案件,认定“侵犯名誉权”理当慎之又慎,尤其是不能苛求“差评表达”毫无瑕疵。须知,绝不是“一骂就属于侮辱诽谤”,更应该综合判定“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后果严重性”等构成要件,能动地运用法律条款,从而在捍卫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名誉之间,达致一种“立场鲜明”的平衡。

评论 3

  • 吃瓜网友 2022-01-18

    非常好

  • Johnnry9733 2022-01-17

    这个。。

  • fm2084415 2022-01-17

    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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