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童道驰涉嫌违犯的内幕交易罪到底是个啥?

川观新闻 2022-01-16 11:00 37439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近日,根据媒体报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亚市委原书记童道驰受贿、内幕交易一案。

图片来源:新华社官方微博

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内容中,有一段内容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那就是:2006年至2007年,童道驰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期间,还将履职时获悉的股票内幕信息告知其亲友,由其亲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提请以内幕交易罪追究童道驰的刑事责任。

到底啥是内幕交易罪?哪些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此,1月16日,川观新闻记者小铭邀请到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山来普及这起热点背后的法律知识。

啥是内幕交易罪?

知情人员自己从事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通俗一点说,就是知道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单位,在信息没有公开前,自己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该证券或者相关的期货交易。”陈山告诉记者,在这个罪名中有两个关键的犯罪要件:首先,是知道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单位;其次,是在涉及证券、期货交易重大信息没有公开前,进行买卖或者将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及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

那到底哪种人员算知情人员?陈山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案件解释》),《刑法》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等九种人员。

“根据目前新闻的通报,童道驰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期间,将履职时获悉的股票内幕信息告知其亲友,由其亲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相关股票,是属于知情人员将没有公开的且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消息泄露给他人,明示或者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 陈山说。

哪些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哪些情况属于触犯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哪些情况属于特别严重?

根据《内幕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内幕案件解释》的第七条,还对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规定。”陈山介绍,根据《内幕案件解释》的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陈山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犯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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