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报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涉及食品、医疗、教育、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

川观新闻 2021-12-17 18:16 50320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局结合四川实际,确立重点整治行业,形成了“8+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重点,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12月17日,该局公布了第四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赶紧来看!

一、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崇州市川兴茶厂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茶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9日,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崇州市川兴茶厂购进于2021年3月20日(抽样单记载为生产日期)的绿茶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绿茶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实测值1.41)。经查,抽检批次绿茶是当事人从成都某茶叶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16000元。当事人在购进绿茶时虽向供货方索要了资质及检验记录,但供货方提供记录仅是对产品感官进行的检验,其在采购过程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9月24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袋装绿毛峰(绿茶)20袋及散装绿茶94.9kg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处罚款160000元。合计罚没款160300元。

二、阿坝州小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小金县某砂锅串串店(刘继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21日,小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小金县美兴镇东大街38号的小金县某砂锅串串店开展检查,在其厨房操作间发现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包装油制品42袋,包装袋(透明包装,未使用)126个,漏盆1个,漏盆内有餐厨废弃物(干),桶内有黑色液体。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起开始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废弃油脂,在其厨房操作间对废弃油脂加水、加白酒、加盐,边熬制边用瓢舀取上面的油脂,随后倒掉下面的水;再加水、加白酒、加盐,边熬制边用瓢舀取上面的油脂,倒掉下面的水,经过3至4次洗油后熬开,由老板本人炒制底料,再兑该熬制的油制品后用玻胶材质的量杯,鸳鸯锅量取1400至1500毫升熬制的油脂加一包成品袋装火锅底料,红锅量取1800至2000毫升熬制的油脂加一包成品袋装火锅底料,装进透明袋再用封口机进行密封。给顾客上锅时使用一包该油制品再加一包成品袋装火锅底料,每锅锅底收费20元,涉案金额达60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10月22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小金县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广安市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李某涉嫌无照经营伪劣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岳池县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充装站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参入二甲醚”,该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对岳池县辖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展开集中检查,在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民生桥村的平安加气站时,发现在该加气站监控室的办公桌抽屉内发现6张《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称重单》,称重单上购进的货物类别为二甲醚,净重分别为24.72、20.17、17.71、27.21、20.89、25.31,单位:吨,时间段:2020.4.12-2021.9.7。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负责人并非李某,而是负责人安某将加气站整体租赁给李某经营,李某为实际经营者。李某从2020年开始,以5700元每吨的价格共购进了6次二甲醚,数量共计136.01吨,购进后的二甲醚储存在加气站的3号储存罐内,再连接2号灌装秤向来站加气的顾客的充气瓶内灌装二甲醚冒充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单价为6元/公斤。按照销售价格6000元每吨计算,货值金额为8160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1年10月21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线索移交岳池县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19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公用燃气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管道。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共计4.019km,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继续使用的燃气管道共计5.681km。

处罚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10月26日,眉山市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泸州市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古蔺县古蔺镇某玩具店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8月17日,古蔺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古蔺县彰德街道(原古蔺镇)光明路1号的某玩具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奥特曼”等16种儿童玩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经查,涉案儿童玩具系当事人从成都市某玩具经营部购进,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将未售出的16种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儿童玩具退回。涉案儿童玩具货值金额为874元,违法所得为180.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12月1日,古蔺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12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区公安分局通报称“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治安巡查过程中发现有2辆小汽车运输有44件白酒,该批白酒可能涉嫌假冒”。涪城区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实,发现外观标识为“国窖1573”白酒共32箱(19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共12箱(72瓶)。经泸州老窖、五粮液两家公司鉴定,上述44箱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根据泸州老窖、五粮液两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市场零售价,上述44箱白酒货值金额共计36933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1年10月13日,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区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七、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28日,高新区局收到投诉举报称“位于成都奥克斯广场1F层DJ-JY-112号摊位涉嫌销售侵犯“Champio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1年7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招牌及销售的服饰中均带有“Champion”品牌相关商标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品来源证明。经查,2021年6月初,李某通过微信群陆续招聘覃某、廖某芬等人作为营业员进行现场销售工作。所售服饰及吊牌上多处标注有侵权商标标识,吊牌中文标签中标注为“冠军品牌”。现场待售各类“冠军”服饰552件,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经商标持有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授权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商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2639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11月15日,高新区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552件;2、罚款人民币103615元。

八、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稽查局查办的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8日,四川省教育厅社会与民办教育处商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稽查局对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建立网络社区(微信群)对培训学生及家长开展涉嫌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发布行为。经查,当事人要求员工利用统一配发的工作电脑及手机,以“老师”或“辅导老师”的身份建立微信群,邀约学生及家长进入微信群。当事人通过员工先后建立3600多个微信群组,涉及学生及学生家长300万多人次。微信群中当事人员工宣称老师或辅导老师员工2094名,实际具有教师资格人员71名,只有3.39%具有教师资格证;利用微信群中发布“王先意老师...”、“陆红老师…”、“曹云霞老师…”、“咱高途教育的主讲老师,首先必须是清华北大浙大毕业,参加过中考阅卷….”等老师履历、获得荣誉信息均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微信群中发布的“报名啦!年末最大活动来袭,一科寒春班原费用原价2798×3(课程原价)+2999(期末冲刺课)=11393,现在报名不仅可以享受金牌辅导老师,优惠后只需接近半价的7499”,其所谓的“原价”此前从未销售过,宣称的原价不存在,也并未实施过,当事人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微信群中发布的 “刘阳洋学员高中录取率96% 重点高中录取率80% 学员平均提分33分”、“颜青所带班级平均分115+分,85%升入重点高中”等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择一从重”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9月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宜宾市翠屏区某诊所发布含有功效和安全性断言的医疗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19日,翠屏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上走马街2-4号的某诊所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门口有“百病一针 董氏奇穴”、“魔灸疗法 效果倍增”两幅医疗广告,其中“百病一针 董氏奇穴”医疗广告宣称“董氏奇穴”针法在应用中多达数百个奇穴,能最大限度、最快地激发人体内在潜能、集中定向冲击病灶、使诸多疑难杂症、顽固症疾奇迹般速愈,董氏奇穴适用头面颈项、腰背痛、脏腑疾病、男科病、妇科病等症状;“魔灸疗法 效果倍增”广告宣称“魔灸疗法 效果倍增 集中医灸疗之大成,中医外治法革命性创新 真正实现药到病除,一灸病消”。经查,上述医疗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广告内容后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每幅医疗广告制作费用为10元,共计20元。当事人并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就将制作好的两幅医疗广告设置在其服务场所进行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发布含有功效和安全性断言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2021年10月14日,翠屏区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19日,接到线索举报,成都市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宏路18号8层807号的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库房内堆放有52000支涉案产品“煜胜TM一次性使用药液转移过滤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由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生产,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 201720474949.4”,该专利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为江苏公司。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与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涉案产品内部结构缺失该专利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并未纳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涉案产品没有使用该专利技术方案。涉案产品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应当认定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涉案产品违法所得22789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2021年8月23日,成都市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27898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三台县某中心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8日,三台县局对三台县某中心卫生院医疗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从当事人使用的四川省基层医疗管理收费系统中提取了2018年1月1日-2021年5月18日期间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及多份住院费用清单,发现当事人单独收取了一次性使用手腕带和一次性使用手术衣的费用,不符合《绵医保发〔2019〕11号》、《绵价费〔2004〕141号》、《绵价费〔2010〕88号》的文件规定。经查,2018年1月1日-2021年5月18日期间,当事人多收患者价款29480.50元。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多收价款的清退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有29480.50元的多收价款未清退。

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9月23日,三台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480.50元;2、罚款29480.50元。合计罚没款589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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