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中院宣判的五小叶槭案入选“全国法院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川观新闻 2021-12-05 18:05 48543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近日,记者从最高法院举办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暨“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1年度”宣传活动启动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即“五小叶槭”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以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据悉,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共7件。既涉及对绿孔雀、长江鳗鱼苗、砗磲、五小叶槭等濒危陆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又涉及对森林、海洋、湖泊等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明确项目建设可能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评结果决定项目建设能否依法推进,促进环了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开始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就具有环境损害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重大风险的建设项目被及时叫停,有效保护了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本次发布的第31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自2011年11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止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指导性案例31批178个,平均每年发布案例约18个。包括民商事案例124个,刑事案例26个,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例28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雅砻江上的牙根梯级水电站由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现处于项目预可研阶段,水电站及其辅助工程(公路等)尚未开工建设。

2013年9月2日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五小叶槭被评定为“极危”。2016年2月9日,五小叶槭列入《四川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2018年8月10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其红色名录中将五小叶槭评估为“极度濒危”。 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五小叶槭播种育苗技术规程》。案涉五小叶槭种群位于四川省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当地林业部门已在就近的通乡公路堡坎上设立保护牌。

2013年1月6日、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批复:同意牙根二级水电站、牙根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由雅砻江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按照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水电站的各项前期工作,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认为,雅江县麻郎措乡沃洛希村附近的五小叶槭种群是当今世界上残存最大的五小叶槭种群,牙根梯级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五小叶槭的生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直接威胁,绿发会遂提起本案预防性公益诉讼。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二、原告绿发会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4万元、合理的律师费1万元,合计5万元,上述款项在本院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费用(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待本院有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后执行);三、驳回原告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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