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 法院对其处2000元罚款

封面新闻 2021-12-02 17:12 41111

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12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新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对一名故意虚假陈述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在庭审中,被告谢某辩称其以现金方式归还了原告彭某部分借款,但谢某当庭否认。庭审后,谢某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其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在证据面前,彭某承认此前作出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实际借款本金数额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至关重要,而彭某故意虚假陈述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结合实际,遂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被告处以罚款2000元。被告在缴纳罚款后当场具结悔过。

据了解,为打击虚假陈述等扰乱司法秩序行为,2019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官提示,诉讼参与者都应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如作出故意虚假陈述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将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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