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咬人谁担责?法官提醒:当事双方都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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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1-11-28 19:05 47661

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饲养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1月28日,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5月2日,白某某在某菜市场买东西时,不慎被商贩谢某某饲养的一只未拴绳的小狗咬伤脚踝,伤口少量出血。

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航空港派出所当即出警处理,经民警现场协调,谢某某同意白某某自行去医院打狂犬疫苗后由谢某某支付医疗费。

随后,白某某前往双流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中心为白某某注射了人用狂犬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并告知白某某该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应间隔一定日期共注射五剂等事宜。

谢某某当即支付了白某某该次治疗产生的费用465.6元。同日,双方经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谢某某按白某某在医院的后续实际治疗费用进行支付,白某某及时提供治疗票据。

后白某某回到其户籍地泸州市江阳区,在该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后续四支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共计花费2644.5元。同月12日,因谢某某未及时支付款项,白某某遂将其诉至双流法院,请求谢某某支付其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诉求。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谢某某饲养的犬只将白某某咬伤,且谢某某不能证明存在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故谢某某应当承担白某某被其饲养犬只咬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白某某所受伤害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双流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某向白某某支付医疗费2644.5元、交通费100元。

法官提醒,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随时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要严格遵守当地关于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如在公众场合应当栓绳或链、按时进行动物疫苗注射、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危险动物等。同时一旦发生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应当及时配合伤者进行治疗,若发现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一旦发生诉讼,积极进行举证。

被侵权人在被饲养动物损伤时,应当及时就医进行治疗,并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完整证据,以便在后期的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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